武鸣县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武政办〔2015〕21号
为贯彻落实《武鸣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武政发〔2011〕43号)有关规定,让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及享受安全优质的服务,并对承担免费提供乘坐公交服务的公交企业实行政策性补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对象、线路及方式
(一)免费对象
凡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均可凭本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证)免费乘坐在武鸣县城区域内非公路客运模式运营的公共汽车。
(二)免费线路
武鸣县城区域内非公路客运模式运营的公交线路均属免费乘坐线路。目前,包括武鸣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所属的4、5、6、7路公交线路;南宁市武鸣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所属的101、2、3、801、802路公交线路。今后凡新增非公路客运模式运营的公交线路、车辆均属免费线路和车辆范围。
公交企业应根据交运、交警部门规定,在免费乘坐的公共汽车车门两侧等醒目部位喷涂老年人免费乘坐标识、核定乘车人数等,以便识别。
(三)免费方式
符合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条件的老年人,以出示本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证)的方式,免费乘坐以上线路所有运营的公共汽车。
二、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管理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乘坐免费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证),并自觉接受公交公司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的查验。未携带优待证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二)为确保安全,建议老年人尽量避开早晚出行高峰乘坐免费公共汽车。有突发病史、行动不便及自理能力弱等情况的老年人,乘车时需有监护人或护理人员陪同乘车,监护人或护理人员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三)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时仅限本人使用,非本人使用的,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可拒绝当事人免费乘坐。
(四)县老龄办负责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的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每年认真核实我县60-69岁和70岁以上老龄人口数据、现已办理绿证和红证人员人数以及预判实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政策以后可能增加的办证人数,上报县政府,为政府实施该项惠民政策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布免费乘车的对象、线路和办法等。
(五)县交运局负责对公交运营线路、发车频率、车辆台次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公共汽车车辆监督电话的喷涂工作。
(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免费范围公交车乘车人数的核定,并协调公交公司将核定人数喷涂在车门两侧。
三、财政补贴预算及管理
(一)财政补贴预算
县财政对承担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公交企业实行政策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补贴预算总额经核定后原则上3年不变。
补贴资金要严格专用于补贴公交企业承担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造成的政策性负担。当年实际核拨补贴金额在不突破年度预算的前提下,由县交运局、县老龄办按规定程序审查核实,经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按审核后的实际支出数额划拨。
(二)财政补贴的管理
1.公交企业申报财政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上报真实补贴申报材料。及时、准确向县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
(2)积极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优质的乘车服务,年内无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发生。
(3)服从政府管理,主动执行政府各类指令性任务;配合、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监督、检查。
(4)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运营线路运行,按发车频率、时间发车,服从管理,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申领,由公交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县交运局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信息材料,县交运局根据各企业一年来的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制定补贴分配方案并公示五天,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报县政府审批,经县交运局发放给各公交企业。
3.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政策,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拒绝为持有优待证红证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的公共汽车,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县交运局依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次罚款,取消该公共汽车当月的财政补贴;当年度核实无正当理由拒载持有优待证红证老年人情况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该公共汽车当年度的财政补贴。
4.公交企业对申报财政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骗取补贴的资金,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本办法由县老龄办、县财政局、县交运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三年。